亲生儿子是指父母与儿子是具有血缘关系的,并不是通过收养或者再婚而形成的关系,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那么亲儿子和父母能不能断绝双方关系的?下面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平台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以下内容可供学习,希望可以给您带去帮助。
西宁婚姻家庭律师分析亲儿子和父母可以断绝关系吗
亲儿子与父母的关系是基于血缘形成的,而这种关系是无法断绝的,我国法律也不支持断绝父母子女关系这种行为的。
西宁婚姻家庭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西宁婚姻家庭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西宁婚姻家庭律师分析子女过继的内容
子女过继是一种民间说法,法律上可称之为继子女或养子女。关于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的关系、过继子女与亲生父母的关系等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继承法》都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常发生过继子女与亲生子女之间的继承纠纷,故有必要对过继子女的法律地位作出合理的界定。过继子女的法律地位应依据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过继发生的时间以及过继时的约定来确定。
关于过继子女和过继父母的关系,如果过继发生在《收养法》之前,且双方存在扶养关系,则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的关系适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互有继承权,过继子女对过继父母应当尽赡养义务;虽然过继发生在《收养法》之前,但双方不存在扶养关系的,双方不得适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关系,互不存在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过继发生在《收养法》之后,且未理收养登记的,则不论双方是否存在扶养关系,均不得适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互不存在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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